“邱老師,我前陣子看到一片外國的案例分析論文,有些不解——剛才聽您在課上談到了目前還在立法討論階段的《物權法》,并且大談物權絕對權和債權相對權的種種表現形式,我突然有些心得,想請您斧正。
馮見雄談吐得體,說話沉穩,完全就是積年律師的氣場。
“那個論文上,分析了兩組對比案例,一個是索尼公司賣ps2游戲機、被用戶破解了系統后,可以玩自行刻錄的盜版ps游戲資源。
然后索尼公司試圖起訴某些被抓典型的消費者團體,但是被反訴后米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判了索尼公司敗訴。
另一個案例,是微軟公司銷售的某一批正版indos操作系統,也被正版用戶破解并非法升級為未授權版本。微軟方面取得證據后也提起了訴訟,米國那邊最后判決了微軟勝訴。
同樣是企業出售的正版產品,被消費者破解后在上面跑盜版的游戲或者升級至盜版未授權版本,但是微軟和索尼的下場截然相反,我原先一直看不懂那背后的法理學原理,今天聽了您的講課之后,覺得是不是就是因為您說的那個原因呢?
邱雪聽得很認真。
剛開始的時候,她聽這個男生大談炎炎拿外國的司法判例來說事兒,還覺得這學生有些輕浮。畢竟她教的民法學雖然不至于是教本國司法實踐,但好歹也要基于本國法律和法條。
如果拿一個完全不相干的案例來問,那就是技匠式的浮躁賣弄了。
然而,隨著馮見雄問完,她的感官已然不一樣了。
中美民法雖然千差萬別,但背后的基本法理學精神是有很多相通的。比如“契約自由”、“保護善意第三人”、“物權絕對權、債權相對權”。
剛才她在課上,主要講的就是“物權絕對權、債權相對權”的辨析。
而馮見雄這個問題,幾乎像是喂招一樣喂到了她的口中,讓她很有侃侃而談的欲望。
“這位同學你說得很對。雖然那兩個案子的具體卷宗我沒看過,不好下太細的結論,但我想你總結的核心法理學依據是對的。
軟件銷售行為,本質上是一種服務產品銷售,背后沒有物權的轉移。而游戲機的銷售,本質上是一種貨物產品的銷售,背后有物權的轉移。
所以軟件銷售行為背后是純粹的‘合同之債’關系,雙方有任何約定,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,不侵害第三方利益,法律都認可,從其約定。
而游戲機銷售背后同時兼具‘合同之債’和‘物權轉移’。